云南紅塔銀行公務卡章程
發布時間:2021年04月26日
云南紅塔銀行公務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云南紅塔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支付結算手段,滿足客戶使用公務卡的需求,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行公務卡(以下簡稱公務卡)是主要針對預算單位的日常公務開支及財務報銷,并兼顧個人消費而發行的銀聯標準信用卡。本行公務卡發卡對象為預算單位的正式員工。
第三條 本行、持卡人、申辦單位、特約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 公務卡按信用等級的不同,分為普卡、金卡和白金卡;按信息存儲媒介的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磁條芯片復合卡。
第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信用額度指本行根據持卡人的資信情況等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的最高透支額度,包括永久額度、臨時額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發生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本行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其公務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利息、違約金等記入其公務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銀行對公務卡透支金額、費用、利息等進行結計并生成賬單的日期。賬期指賬單日次日至下一期賬單日止的期間。
還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償還公務卡欠款的實際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本行規定持卡人應償還其當期應還款全部欠款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本行到期還款日為自賬單日起第25天。持卡人應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按照賬單要求進行還款,否則視為逾期。
最低還款額指本行規定的持卡人每期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公務卡最低還款額包括本期累計未還消費本金的10%加所有費用、利息、超額使用部分、分期付款當期金額、上期未還清部分、預借現金等的總和。
當期應還款額指截至賬單日,公務卡賬戶下所有累計未還款總額,包括前期未還部分、當期新增交易本金、利息、費用、分期付款當期金額、預借現金等。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于到期還款日(含)前全額償還當期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費交易自本行記賬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時間。免息還款期不是一個固定的時段,長短取決于交易日和還款日。
違約金指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含)前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本行支付的費用。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5元。
溢繳款指持卡人實際還款金額高于全部應還款額的部分。
還款寬限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后的一段時間內還款,免收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且不被本行計入不良信用記錄的時間。
容時還款指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將當期賬單全額還清,不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歸還當期賬單最低還款額的,不計收違約金。
容差還款指持卡人在最后還款日前還款金額小于當期應償還總額10元(含)內不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在最后還款日前還款金額小于當期最低還款額1元(含)內不計收違約金。
電子現金賬戶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觸和非接觸消費功能的小額支付賬戶。
第二章 申領
第六條 年滿18(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及支付能力且資信良好的預算單位正式員工,可申領公務卡。公務卡均為主卡,不允許辦理附屬卡。一名客戶在本行只能辦理一張公務卡。
第七條 客戶申請公務卡時,應按照本行的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且本人親自簽名確認,提交本行要求的相關資料,與本行簽訂《云南紅塔銀行公務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同意本行向任何有關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其他依法設立的征信類機構)了解和查詢其資產、資信、個人信用信息等情況,并保留相關資料。申請人同意并授權本行采集、處理、傳遞及應用其個人資料。申請人同意并授權本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其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知悉報送不良信用信息可能給其帶來的相關影響),同意本行出于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本行認為必要的其他任何業務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相關資信機構)披露申請人資料,但法律、監管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行承諾將要求相關合作機構對申請人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條 申請人與本行簽訂《領用合約》并簽字確認,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關合約中各項條款。
第九條 本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準申請人的公務卡申請,確定申請人的信用額度、領卡方式及公務卡種類等。無論公務卡是否批準及公務卡是否終止使用,相關資料及信息本行均不予退回。
第十條 本行的芯片(IC)卡除支持公務卡賬戶外,還支持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具備小額快速支付、余額查詢、充值等電子現金賬戶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備透支、轉賬、取現等其他支付結算功能。若無特殊說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為公務卡賬戶交易。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持卡人領取公務卡后,應立即在公務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領用合約》簽名所留的相同簽名,并在進行公務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二條 持卡人設置查詢密碼(該密碼適用于客戶服務熱線電話語音確認身份、網上銀行登錄、微信銀行登錄、手機銀行登錄等)、交易密碼(該密碼適用于預借現金和刷卡消費)應當通過本行指定的途徑,查詢密碼、交易密碼均須單獨設置??ㄆ懊艽a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第十三條 公務卡采取“憑密碼+簽名”的方式使用。
第十四條 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本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及本行與持卡人約定的其他證明文件,或經確認證明持卡人本人消費的其他依據,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但持卡人與本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公務卡采用人民幣結算,具有消費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貸款、存取現金和轉賬結算等功能。
第十六條 持卡人在境外進行的消費和預借現金并以人民幣(消費和預借現金的外幣金額依照本行對外公布的實時外匯牌價折算成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記入公務卡賬戶的交易,所產生的其他貨幣與人民幣的清算匯率及其他費率,依照相關監管機構、中國銀聯及本行的最新規定辦理,由持卡人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所有匯兌風險、損失、傭金、費用及收費。
第十七條 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用款后還款,循環使用。
第十八條 公務卡實行實名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卡片卡號、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碼,一旦卡片丟失或卡片信息、密碼泄露,應及時掛失;公務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轉賣、出租、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公務卡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九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消費、取現及使用其它自助設備時,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聯、本行、收單銀行及《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在本行認可的安全的技術和商戶環境下在互聯網上使用公務卡,否則持卡人必須對該卡在互聯網上使用所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務卡磁條卡有效期最長為3年,芯片卡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過期自動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公務卡卡片的過期失效而失效。持卡人到期需要繼續使用,應辦理更換新卡手續。本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持卡人歷史用卡記錄,有權決定是否為持卡人更換新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換領新卡,應提前30個自然日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則,本行視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換新卡。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在公務卡有效期內不再使用公務卡的,應在清償公務卡賬戶所有欠款后,及時通過本行營業網點、客戶服務熱線通知本行并向本行提出辦理銷戶申請。本行在受理賬戶銷戶申請45個自然日后,為持卡人辦理正式銷戶手續(卡片到期已超過45個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對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的公務卡申請銷戶時,若電子現金賬戶仍有余額,持卡人可自行選擇消費電子現金賬戶余額或前往本行營業網點進行注銷和余額領回,并按本行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持卡人申請銷戶時應按本行要求銷毀公務卡,因持卡人未銷毀公務卡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持卡人須承擔清償辦理銷戶手續前公務卡項下發生的一切債務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若持卡人有存續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結清賬務的,本行有權拒絕持卡人的到期不續卡、不換卡、銷戶申請。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個人消費若選擇自動轉賬還款方式,本行有權直接從持卡人提供的本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款,轉入其公務卡賬戶,用于償還公務卡欠款。
第二十五條 公務卡中發生的公務性支出,持卡人按公務單位財務部門規定報賬,公務單位應及時按約定的方式劃轉相應款項至該持卡人賬戶還款結算。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碼,可通過本行營業網點、客戶服務熱線等途徑申請更換、重置密碼。公務卡損壞或密碼被鎖定時,持卡人可致電客戶服務熱線辦理換卡、密碼解鎖手續。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不得利用公務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或以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獲取本行提供的綜合化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刷卡積分、獎品等)。持卡人不得將公務卡用于非消費性透支。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掛失公務卡經本行確認后即時生效。凡正式掛失前所發生經濟損失及正式掛失前/后電子現金賬戶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自掛失生效后發生的非持卡人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但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的債務和損失除外:
?。ㄒ唬┏挚ㄈ擞衅墼p、與他人合謀、惡意串通、套現、洗錢或有其他任何違法、不誠信的行為;
?。ǘ┏挚ㄈ司芙^或不配合本行調查;
?。ㄈ┏挚ㄈ宋从诠珓湛ū趁娴暮灻麢谏虾灻?;
?。ㄋ模┏挚ㄈ藢⒚艽a或其他辨認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ㄎ澹┯袡嗨痉C關依法扣劃卡內資金。
公務卡電子現金賬戶不記名,不掛失,公務卡掛失生效后,電子現金賬戶繼續有效,電子現金賬戶發生的所有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基于公務卡申請辦理分期業務的,除遵守本章程和公務卡領用合約外,還應遵守本行關于公務卡相關分期業務的規定及與本行簽訂的相關分期業務的合約約定。
第四章 計息、還款及賬戶管理
第三十條 公務卡透支利息按月結算,透支利率上限為每日萬分之五(年利率18.25%),下限為萬分之三點五(年利率12.78%),按月計收復利,實際執行利率按本行公示價格為準。本行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等服務費用不計收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行對公務卡賬戶內的溢繳款不計付利息。對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的公務卡,電子現金賬戶余額不計付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務卡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期,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業務和現金轉賬業務。本行從預借現金交易日至清償日按日計收利息,日利率上限為萬分之五(年利率18.25%),下限為萬分之三點五(年利率12.78%),按月計收復利,并收取預借現金手續費,溢繳款取現或轉賬不收取手續費。
第三十三條 公務卡的還款分為全額還款和最低還款額還款。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全額還款的,其當期賬單上本期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期間的免息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天。
第三十五條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全額償還當期賬單應還款額的,可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每期最低還款額為:公務卡賬戶本期累計未還消費本金的10%,以及所有費用、利息、超額使用部分、分期付款當期金額、上期應還未還清部分、預借現金等的總和。本行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按月計收復利。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的,無須支付違約金,不影響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的征信記錄。
第三十六條 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清最低還款額時,除需支付透支利息外,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還應按月支付違約金,且將記入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的征信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行對持卡人的應還款項,按照以下順序沖還:
?。ㄒ唬┱;蛴馄?0天(含)內的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沖還,其中每一類款項分別按先往期、后當期的對賬單順序沖還,往期和當期的各類款項均沖還完畢后,再按上述順序沖還未出對賬單。
?。ǘ┯馄?0天(不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費用的順序沖還,其中每一類款項分別按先往期、再當期、最后未出的對賬單順序沖還。
?。ㄈ┍拘杏袡喟催m用法律、監管要求或因風險管理需要細化或調整上述應還款項沖還順序。
第三十八條 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在國內外有銀聯標識的自助設備上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日每卡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0 元或等值外幣;辦理溢繳款自助設備取現業務每日每卡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20000元,在柜面辦理溢繳款取現按照本行相關規定執行。本行公務卡未開通轉賬業務。
第五章 發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九條 發卡機構的權利:
?。ㄒ唬┯袡鄬彶樯暾埲说馁Y信狀況,有權向任何有關方面咨詢申請人的有關數據,有權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對未批準的申請資料不予退還。有權處理、轉讓本行擁有的債權。
?。ǘ┍拘杏袡喔鶕挚ㄈ速Y信狀況核定或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并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
?。ㄈΣ蛔袷赜嘘P法律法規、本章程、《領用合約》等規定或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預先通知,并可授權有關機構(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其公務卡。
?。ㄋ模τ捎诔挚ㄈ诉`背本章程及《領用合約》有關條款給本行造成損失的,本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ㄎ澹┍拘杏袡喔鶕乙幎?、收費標準、領用合約以及持卡人歷史用卡記錄等向持卡人收取公務卡年費。
?。Τ^6個月未發生交易的公務卡,本行有權調減持卡人賬戶信用額度。
?。ㄆ撸┕珓湛▽儆诒拘兴?,本行有權收回或拒絕發卡;持卡人可能存在洗錢、套現等違法、違規、違反《領用合約》或本章程及本行相關規定或約定等行為的,本行有權中止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的權利、調降持卡人的額度或將該公務卡列入止付名單,并有權追回全部欠款。
?。ò耍┏挚ㄈ宋窗凑占s定還款或有違規、欺詐行為的,本行有權選擇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通過信函、上門、公告、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持卡人進行催收、停止持卡人公務卡的使用、從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中扣收、將持卡人的理財產品資金及收益、處分其他抵質押物所得款項,用于清償持卡人對本行的債務及本行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等),并保留對其合法收入及資產進行追償的權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擔保人進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ň牛┍拘杏袡鄬⒐珓湛ǔ挚ㄈ说男庞糜涗浄答伣o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按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置持卡人的有關信息。
?。ㄊ┍拘杏袡喟凑辗煞ㄒ幒捅O管規定制定收費標準,持卡人使用公務卡需按照國家規定及本行對外公布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和利息計入公務卡賬戶。具體收費標準可通過本行官方網站查詢。收費價目及名錄如有變動,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ㄊ唬┮虿豢煽沽υ蛟斐沙挚ㄈ藫p失的,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發卡機構的義務:
?。ㄒ唬┫蛏暾埲颂峁┡c公務卡有關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領用合約、收費標準及計息方法等。
?。ǘ┫虺挚ㄈ颂峁┳稍?、查詢、掛失、投訴的服務,對持卡人關于公務卡相關疑問給予答復。
?。ㄈ┌措p方約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服務。但若自上月賬單后,沒有任何交易且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或本行已與持卡人另有約定時,可不向持卡人提供當月對賬單。
?。ㄋ模┍拘袘獙Τ挚ㄈ说馁Y信數據等資料進行保密,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經持卡人授權或另有約定、或本行在進行催收和追索債務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ㄎ澹┮蚬╇?、通訊、網絡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義務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 持卡人的權利:
?。ㄒ唬┏挚ㄈ讼碛斜拘袑珓湛ㄋ兄Z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通過撥打客戶服務熱線0877-96522進行投訴。
?。ǘ┥暾埲?、持卡人有權知悉公務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ㄈ┏挚ㄈ擞袡嘞虮拘忻赓M索取最近12個月的對賬單。
?。ㄋ模┏挚ㄈ瞬怀袚鷴焓Ш笙鄳~戶因偽冒、盜用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但發生本章程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條 持卡人的義務:
?。ㄒ唬┏挚ㄈ藨袷乇拘兄贫ǖ谋菊鲁碳跋嚓P合約的規定,并應向本行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若本行認為需要,持卡人應向本行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及其它有關資料。
?。ǘ┏挚ㄈ撕蛽H斯ぷ髯儎?、通訊地址及電話變更、身份證號碼變更、機構名稱變更等,持卡人和保證人應當及時通過本行提供的途徑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因此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ㄈ┏挚ㄈ藨袷亍额I用合約》的約定,按時償還消費透支款、預借現金款、利息、年費、手續費等費用及違約金等,不得以買賣糾紛或與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等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本行款項。如遇公務卡的單據有誤或內容不全,但經確認交易確實存在且金額無誤,持卡人不得拒絕支付該交易款項。
?。ㄋ模┏挚ㄈ嗽趯~單生成日(具體日期見公務卡開卡函或對賬單)15個自然日內未收到對賬單的,應主動通過柜面、客戶服務熱線、網上銀行查詢并向本行索要對賬單,否則視同持卡人已收到,若在到期還款日(到期還款日為賬單日次日起第25天)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異議或索要對賬單,則視同其已認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未接到通知為由拒絕支付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對于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的公務卡,電子現金賬戶交易不列入對賬單。
?。ㄎ澹楸U媳拘?、持卡人利益,持卡人應配合本行及特約商戶完成風險防范操作。
?。┍拘幸虺挚ㄈ私灰准斑€款記錄良好而調高持卡人賬戶信用額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調高賬戶信用額度,應要求本行恢復其原有賬戶信用額度,否則視為持卡人接受。無論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對其賬戶信用額度的調整,持卡人對已發生的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負有清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總行個人金融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